导读:据网络媒体近日报道,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街道居民八旬老人黄宏树,称遭到街道强行拆迁,并被几名人员推搡殴打,身体多处受伤,经查证,当天出现在房屋拆迁现场的有胜利路街道一名负责人。“房屋拆迁没有任何手续,更没有通知我本人,我跪着求他们让我自己处理,他们根本不听,自己的门窗也全部被砸坏。”黄宏树老人说。
此案的性质并不涉及征地拆迁,而仅是针对黄姓老人私自搭设的雨棚和花池。那么,即便黄姓老人的搭建行为未经批准手续属于违建,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就可以肆意进行暴力拆迁么?我们通常所见的城管队员拆违建,又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定程序呢?在明律师为大家做以下解析:
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此,本案中黄姓老人搭建雨棚和花池的行为,应首先由当地县一级城乡规划局(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老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老人未改正或者自行拆除的,才涉及行政拆迁的启动问题。若如老人所言其未收到过任何来自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就遭遇拆迁,那么拆迁行为就一定是违法的。
行政机关进行催告
若涉案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设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则行政机关可依法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经催告,如果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则不再实施强制执行,也就不会见到后面的行政拆迁。第36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提出的内容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37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上述催告、强制执行决定文书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送达。
实施行政拆迁
第44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综上可知,行政拆迁违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可肆意妄为。本案中,黄姓老人在拆迁中遭遇推搡、拉拽受伤,且其房屋的窗户被砸碎,这些还构成了实体上的侵权。黄姓老人有权在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后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而街道办也绝非拆违的合法主体,即就拆迁行为的作出主体而言,本案也存在违法的嫌疑。
八旬老人跪地求饶,街道办负责人堂而皇之地出现在现场,如此事实,实在与法治政府的要求极不相称,令人无奈而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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